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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人才一城市再出大招:本科以上在职人员住房不限购
编辑:安阳楼市网 2017年10月23日09:38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近期,为吸引更多人才,各地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纷纷出台一系列“引才大招”。10月18日,昆山市政府在官网发布《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为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鼓励各类人才在昆山购房。
近期,为吸引更多人才,各地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纷纷出台一系列“引才大招”。10月18日,昆山市政府在官网发布《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为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鼓励各类人才在昆山购房。

    上述《通知》提出,昆山将对诺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给予6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对在昆山当地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且专业符合《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实行住房不限购政策。

    附:政策原文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提升城市人才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鼓励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在昆购房,满足人才住房需求的政策举措。

    第三条 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安居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购房补贴的预算编制、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联合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估;市住建局、国土局负责人才购房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人才使用购房补贴购买住房后房产交易的按政策执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的配套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安居工作。

    二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享受购房补贴人才

    1. 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 “院士” ),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人才,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

    3.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领办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

    4. 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5. 经认定的其它高层次人才。

    以上人才按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由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高层次人才购房同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参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不限购住房人才

    1. 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 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大专学历,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市人社局发布的《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以上人才购房前至市人社局进行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的人才由市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 购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我市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 “院士” ),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享受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人才,最高可享受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8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外引进的创业类人才享受18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外引进的创新类人才享受14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2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团队计划的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创业领军A类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业孵化C类及创业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8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6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在我市创新创业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领办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及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以教育、文化、医学等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为准。

    以上(一)—(五)类人才在昆购房后,购房补贴分年度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由市人社局拨付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六)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按主管部门相关实施细则执行。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房产契税发票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四 人才安居申请

    第六条 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购房前,申请人需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学历证书和在昆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市人社局审核(国外、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房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审核购房人资格,市住建局、国土局以加盖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为依据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受户籍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存限制。

    第七条 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市人社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申请当年度购房补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个人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相关附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购置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已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结婚证。以上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区镇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保留备案。申报材料经区镇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递交至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联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建议发放名单。

    (三)资格认定。市人社局将建议发放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四)补贴发放。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行文申请发放补贴,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将当年度购房补贴核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给申请人。

    五 管理与评价

    第八条 我市人才的购房补贴按 “从优、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执行,人才享受安家补贴后可转为申请购房补贴。本实施办法公布前相关人才按规定标准已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未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照新的实施办法执行;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使用购房补贴在昆购房的,不再享受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安家补贴;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已领取部分安家补贴后,提出在昆购房的,购房补贴需扣除按项目进度已拨付的安家补贴金额;人才使用购房补贴用于在昆购房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的购房补贴或已拨付的安家补贴的金额。

    第九条 购房补贴划转至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市审计局对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的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市人社局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二)承担的科技项目意外终止的;

    (三)人才从原申报单位离职或所在企业迁移、停业、注销的;

    (四)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五)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情形。

    六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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